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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對護理勞動條件的影響,你需要站出來捍衛自己權益!

2014年3月20日 17:19

台灣護理產業工會聲明稿 2014,3,20

『服貿』是甚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主文宣稱在『促進貿易服務自由化』,所以此次協議重點內容包含服務業,『醫療服務』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那麼對於醫療服務業中人數最多的護理人員,我們能不關心嗎?首先我們先來談服貿的兩個面向對護理人員的直接衝擊:

  • 服貿通過後台灣資金可以到大陸設置醫療機構,想像X庚醫院到大陸各地開設更多醫院,護理人力哪裡來?如果收費要高,醫療財團想賺錢,當然用得是台灣的人力,因為台灣的護理教育比起大陸護理教育真是天壤之別呀!所以醫院會將大量台灣護理人員調職到大陸工作,所以後果會是甚麼?
  • 早已短缺、過勞的護理人力將雪上加霜,台灣護理人員被調去大陸照顧可以幫財團賺更多錢得醫院工作,留下來的人力要作得是1:30以上的護病比嗎?還是更多?馬總統的1:7承諾不僅成為空頭支票,應該屬於詐騙集團!
  • 被調職的護理人員可以說不嗎?這種調度屬於"內部調度",資方有更大空間可以對你施壓,例如把前往大陸工作六個月當成昇遷的條件之一,你能不去嗎?而且這些遠超過勞基法可以保護的範圍,只有勞委會於2011年成立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會是最好的救濟機制,然而身為基層護理人員有精力走到這一步嗎?
  • 經濟部不斷放話服貿將提昇薪資,目前許多"兩岸飛刀"都是高薪受聘,這是事實,然而通過服貿後,兩岸雙方的薪資結構會是拉平的效應,所已是往下調降,而非往上調昇否則財團如何賺錢?近年我們持續爭取薪資調整的努力將化為烏有。
  • 護理人員的準備度是決定照護品質的重要因素之一,台灣護理教育堪稱與世界接軌,然而目前高階師資仍然缺乏,藉由服貿許多學校看到設立護理系的商機,罔顧師資不足的情形,如雨後春筍般搶著開設,護理教育品質也將往下沈淪。
  • 中國資金可以到台灣設置醫療機構,目前宣稱只有護理之家長期照護機構等,也可以成為醫療機構之董監事,員額在1/3之內,然而其家屬也可以依此名義申請來台。其後果是甚麼呢?
  • 設置機構之品質堪慮!目前台灣長照所缺是提供照護者,長照護理人力經常是勞動條件最差的一塊,相對於較大醫院,往往需要孤軍奮鬥,與資方更難形成抗衡的力量。
  • 醫院董監事席次的中資進入,中資化台灣醫療體系,雖然目前宣稱只有1/3限制,以目前立法院的運作,大家可以想見1/3就等於是全部,因為背後利益的誘導,護理人員職場勞動條件惡化速度將加快,血汗富X康工廠應該引以為戒。

台灣護理產業工會在此呼籲全國護理人員站出來反服貿,督促服貿協議之程序透明化,立法院盡到為人民代議的職責,尊重人民的聲音,民眾關切的健康權務必納入討論不可被犧牲,否則我們將持續抗爭,直到奪回人民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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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貿公聽會發言稿--隱私權及個資保護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第10場)

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 邱文聰

一、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是否包含「入口網站」之經營,相關政府部門說法避重就輕、互相矛盾。 依據經濟部102年10月31日提供之「第10場相關資料」(第11頁),我方承諾開放之「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其開放內容「並未包含經營入口網站」。但依據國安局就本次公聽會所提供之「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議題之資料:服貿協議已開放中資在台經營「入口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社群網站、遊戲網站等服務」;通傳會所提供之公聽會資料也同樣承認「入口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社群網站、遊戲網站等服務,屬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提供之「資安管制措施說明」,更直接指出我國與中國大陸簽署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開放承諾之「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包含「6311入口網站經營業及6312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在內。「入口網站」是否在開放之列,究竟誰說的算?

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所列之開放部門與次部門雖然僅有「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CPC841」、「軟體執行服務CPC842」、「資料處理服務CPC843」、「資料庫服務CPC844」與「其他CPC845+849」,而未明確將「入口網站」納入表內,但依據我國目前「行業標準分類」中「6311入口網站經營業」與「6312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兩項細類所參照的「國際行業分類ISIC」系統,6311與6312確實分別對應至服貿協議承諾表所採用「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暫行版」的CPC842、CPC843、CPC844,甚至是「廣告服務業CPC871」等四種產業部門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因此,倘若經濟部宣稱兩岸服貿協議之開放內容不論是在「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或任何其他開放之服務業部門中均「不包含經營入口網站」確實才是我方之本意,則必要將該等文字「明文記載」於承諾表中,而非朝三暮四,或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二、 「入口網站」居於可對資訊進行篩選控制的樞紐位置,威脅國人取得開放資訊的權利,中國卻未對等對我開放 「入口網站」具有搜尋匯整資料之功能,在資訊爆炸與數位匯流的時代,入口網站在民主社會中提供自由資訊流通的重要性,更是不言可喻。入口網站一般除了提供網際網路搜尋功能外,也多半同時提供網路新聞服務。開放中資在台經營入口網站則可能面臨中資入口網站配合中國政府進行網路資訊管控,例如,對特定關鍵字之搜尋進行封鎖,在新聞服務之提供上,即使僅是轉載其他媒體的新聞,也可能對之進行篩選、編輯與操弄,而威脅國人取得開放資訊的權利。因此我們主張,除非中國對台對等開放入口網站之經營,並停止網路資訊與新聞的檢查與封鎖,應禁止中資來台經營入口網站或其他相類似的網路平台。

三、 中資來台經營「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將大量取得國人個資與企業之營業秘密,對資訊隱私與敏感科技資訊之保護帶來巨大風險 中國對其他國家的資訊滲透與操控無所不用其極,但中國對於個人資訊隱私的保障以及對其國家權力侵犯資訊隱私的限制,卻嚴重不足。開放中資來台經營「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等於同時開放中資企業大舉蒐集國人個資與企業資訊的機會。例如,中資若來台經營機票的電腦訂票服務系統,即可「合法」蒐集許多國人的個人資料;又例如中資來台經營入口網站而附帶提供郵件信箱服務,或者我國企業使用中國ERP或KM軟體,也會使得國人完整的通信秘密或企業的營業秘密成為可能被「合法」蒐集的對象。

這些「合法」蒐集的個人資料與營業秘密面臨的最大威脅,或許還不是來自於中資企業內偶然發生的資安疏失,或者是企業外少數駭客的攻擊,而是經由中資企業內部的「合法」傳輸(例如在台分公司回傳至中國境內之總公司),將個人或企業資料置於中國政府依其「國家安全法」、「刑事訴訟法」、「反分裂國家法」等,就可任意掌控的境地之中。

四、 單邊的資料保護法制無法阻止風箏在境外斷線 在面對中國欠缺個人資訊隱私保護之完善法規所造成的資訊風險時,政府各部門卻仍沈浸在我方「做好資訊安全」、「落實個資法之當事人同意」與「事後責任追究機制」即足以因應的自我催眠狀態中。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相關的資訊隱私保障法制既無法直接在中國境內適用,政府高舉這些法制,誇言可抵擋中國對我國人與企業的資訊威脅,無異於痴人說夢。因此,我們主張唯有先與中國簽訂「資訊人權保障協議」,方能將資訊隱私保障的義務,直接加諸於中國政府,也才能確保服務貿易協議不會對國人的資訊隱私帶來浩劫。在政府與中國政府簽訂「資訊人權保障協議」前,則至少應依據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命令禁止個人資料傳輸至中國境內。

五、 切莫逃避政府資訊公開的責任 服貿協議的簽訂過去在黑箱中進行,已然違反民主原則。時至今日政府對於各界要求公開政府於協議簽訂前,究竟曾依據與哪些行業或業者溝通或意見徵詢之結果而做成開放決策,仍然拖詞該等資訊屬於「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限制公開,而拒不提供。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義務,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不止一次表示,限制公開「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其立法目的僅在於保障公務員的「思辯過程」,避免有礙最後決定之作成或茲生對持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的後遺症。因此,倘若資訊屬於「決策之基礎事實」,即無涉於洩漏決策思辯過程之材料,政府仍負有公開之義務,「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基於此,我們除要求政府仍應提供上述資訊外,各相關政府部門也必須具體回答以下問題:

  1. 我國現行(第九次修訂)行業標準分類中6311與6312細類之行業是否對應至「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暫行版」的CPC842、CPC843、CPC844,與「廣告服務業CPC871」提供之產品與服務?其他服務業開放部門之CPC分類,究竟又對應於我國現行行業標準分類中的哪些類別?有無其他隱藏開放之行業?

  2. 我國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是否可拘束中國大陸的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

  3. 中國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項第3款所稱「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的國家?於我方與中國政府簽訂「資訊人權保障協議」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應限制非公務機關將國人個資傳輸至中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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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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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借過,讓專業的來!》告訴你服貿協定醫療部分的真正眉角問題在哪裡。 (文長不喜勿入,歡迎理性討論。但是沒進來看完就不要說反對服貿協定這樣簽的人根本沒看過條文,有些眉角你就算看懂條文也不見得明白)

2014年3月22日 21:31

關於服貿對醫界的衝擊,醫勞盟於日前發表了正式聲明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321/364541/)。但是仍有許多會員進一步詢問細節。此外,這幾天都有記者來電詢問服貿醫療的相關議題,為了避免被曲解或是斷章取義,乾脆在這邊完整的論述。

  1. 首先,坊間流通的反服貿懶人包的醫療部分寫得太簡略,這是事實,所以才會留了一堆可以被批評的漏洞。反對現行服貿協議醫療內容的主軸不是在於服貿通過之後台灣醫師會立即大量出走,中國醫師會湧進,或是台灣醫師從此會只看有錢人之類。如果是這樣,那也太小看台灣醫界百年來的良心與職業堅持了。

  2. 服貿協易的重點不是本文,眉角是在如上圖,附件的特定承諾表裡。對醫界的衝擊最重要的是要從醫院的營收結構切入。大家參考附圖的服貿條文。以目前的醫院經營,其實大部分健保醫療勞務項目業務都只是打平成本而已,也就是醫師看病,護理人員照顧病患的部分,大概健保收入就等於人事支出加上周邊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攤提。醫院的利潤是來自於藥品差價,醫材差價,還有各項公共衛生政策補助款,以及健保外營收項目(從自費醫療項目到停車場美食街)。好,請大家倒過頭來想,今天中資進入台灣,撇開政治目的,在商言商會投資的是什麼?絕對不會是這些無利可圖的健保醫療項目,而是這些周邊獲利部分。今天假設台灣的某家財團法人醫院和中資談,依服貿內容增資30%好了(其實增資比例可以更多,服貿條文只規定董事席次,沒有規定捐贈金額佔原資本額比例,而且沒有阻止中資找台灣人頭,這是另一個談判內容的漏洞),醫院拿了這筆錢會拿來投資什麼科別項目才對中資的董事們有交代?這樣想就很容易明白了。絕對不會是現況艱困的內外婦兒急診五大科,五大科的問題是在於外部的健保給付架構以及整個醫療體系的結構問題,內部再怎麼資本支出都難以改變營收及獲利結構。這也是為什麼醫勞盟論述主軸是沒有解決五大科和醫療崩毀問題就不要談服貿的最主要原因。

  3. 中資的另外一個切入點,是收購目前已經經營困難的地區中小型醫院,然後改成獲利科別的專科醫院。同上第2點,當現有醫療院所的獲利科別被中資的中小型醫院競爭稀釋,沒有獲得中資挹注的各醫院的健保醫療財政狀況只會更險峻,留在現有醫院的大家只會更被血汗。(所以對現況財務極度困難瀕臨倒閉的中小醫院經營者和醫療從業人員有沒有好處?有)

  4. 整個服貿協定醫療部份最重要的眉角與最嚴重的漏洞,不是醫院部分的條文,而是下一條的醫療設備租賃業。首先,開放這個部分然後完全沒有持股與董監事限制,等於大開後門讓中資可以進來這個市場併購壟斷,之後就予取予求。醫療設備租賃業在中國就是這樣搞的,而且是特許行業,只有特定背景的人士或集團才能拿到該地區的證照,醫院完全就是這些公司賺錢的前台而已。去談服貿的人顯然對這個領域是外行,或是不熟悉中國醫療市場的細節現況,才不知道這個醫療設備租賃業才是致命的罩門。這個條文就完全讓前一條的醫院條文內容限制形同虛設。原先在醫院條文限制是財團法人醫院,而且只能以捐贈模式,就是以台灣現有的財團法人醫院相關法規,沒有所謂持股比例與盈餘分配比例的問題。原先去談判的行政官員應該是以為這樣就可以保障中資只進不出,而且主導權在以台灣人為主的董事會。但是加上這一個醫療設備租賃業的條例,等於是大開後門。首先,醫療設備租賃業大至直線加速器小至血糖機血壓機都可以租賃,一旦財團法人醫院有獲利,就可以藉著拉高設備租金的方式將盈餘洗出去,這一點以現有的相關法規而言,完全無法阻止。這也是為什麼醫勞盟的正式聲明會強調必須先健全現有財團法人醫院的會計規範,並嚴加罰則,否則對這個金流漏洞完全無計可施。另一方面,醫療設備租賃業是高度資本囤積的產業,市場競爭完全是仰賴資金的口袋深度。中資若是結合中國的銀行與金控進入這個市場,以目前雙方的規模差距,台灣本地的資金勢必難以抗衡。一旦這個市場經過一段時間的競爭之後被並構成寡頭壟斷甚獨佔市場,台灣醫院對設備租賃的議價能力將會大幅下降,醫院經營的成本一旦提昇,血汗醫院的情況更難改善。

  5. 至於大家關心的另一個問題,單一醫師的收入會不會更多?看科別有可能。中資來台初期,一定會不計成本高價吸收台灣醫師及護理人員作為服貿入台有益的宣傳,但是這就完全不是商業考量而是政治考量,看對方背後的金主口袋有多深願意燒錢燒多久。當然在這個階段如果各位醫療同仁們為了養家活口想轉職也是無可厚非。但是中資也不是笨蛋,這種模式的資金回收方式,就是之後一定會背後綁對岸的醫療院所,開始變成無償或低價強迫輪調,今天在台灣多拿的薪資可能只是和現有私人飛刀手假日多拿的部分差不多罷了。

  6. 再來就是條文中那個第四點的人員部分同電腦及服務業相關承諾(見上圖),雖然表面上衛服部還沒有開放中方醫事人員執照,但是依這個第四點,中方醫療人員還是可以以主管職或專家身分來台,最長還可以停留三年。至於沒有證照能不能實際從事醫療操作,或是就算查到了又怎樣有多少罰則,這個大家心知肚明。這個部分在西醫領域因為目前中國的醫療教育還是以中文內容與中文記錄為主(但已逐漸朝向英文改變),要直接引入中國醫師來台執業有實質上適應的困難。但是在中醫師,以及專科護理師方面,就非常可能引進中國的醫師人力在台灣的非法臨床執業,以降低(特別是財務困難的中小型)醫院的營運成本。尤其是專科護理師,由於現有的相關法規及各級醫院評鑑當中對專科護理師的角色定義仍然有某種程度的模糊,但是專科護理師的薪資卻已經是許多醫院經營者在意的負擔。中國作為全世界少數醫師人力比護理人力多的國家,完全可以將基層住院醫師輸出至台灣從事醫療助理或取代專科護理師的工作。這也是為什麼醫勞盟的論述中提到,在現有的分級醫療制度無法落實,醫療資源與病患過度集中在醫學中心的實際問題沒有解決之前,不接受服貿協定醫療內容的主要理由。

  7. 對於民眾端的影響,除了現有的醫療崩毀現況不會因為服貿協定而改善,甚至還會雪上加霜之外,長遠的影響在於台灣醫院在中資介入之後,如果如上第4點的兩岸定期輪調,就會影響對台灣民眾的醫療提供。而且更長遠的,就是對於台灣承襲百年的優質醫療教學傳統,產生不可逆的斷層傷害。這才是對台灣現仍勉強維持優勢的醫療國力根本掏空。

  8. 在現有台灣醫療崩毀的解決方案上,我們期望的一個解決方式是讓台灣的醫院背後的經營者,可以結合台灣優勢的生醫產業前進中國,不管在醫藥物流,中醫藥原料市場,新藥研發,醫材醫藥證照取得,長照事業等各方面,能在中國市場開展事業甚至獲利。這樣的產業鏈延伸,可以讓台灣現有的醫院成為整個醫療產業的研發基地,符合『台灣研發,中國市場』的整體戰略。但目前中國對上述相關醫療產業的法規限制與實務刁難仍多,以致於台灣的相關醫療產業一直無法在中國與之平等競爭。這是解決台灣醫療崩毀現況的重要活路,但遺憾的是,在此次服貿談判當中,完全不見相關的論述與爭取,只是讓台資得以獨資在中國設立醫院(而台資醫院在中國的經營困境,這是另外一個議題,就不在此詳述),也不見服貿對台資醫院在中國現有的經營困境有什麼進一步的解決或是保障。

  9. 其實服貿醫療引進中資還是可以有對台灣醫療界正面的地方,只是要看怎麼談判怎麼操作。如上述的第3點進一步延伸,雖然中國對台資開放獨資設置醫院,但是對台資醫院的設置地點還是有所地理限制。相對而言,如果對中資引入台灣醫療院所的所在區域加以規範,或許有機會可以改善偏遠或醫療缺乏地區的醫療現況。(是說有機會啦,還要看這樣人家願不願意來)。但是這些就要看相關的配套及施行細則,偏偏這些相關的論述都不見行政部門著墨。

個人從去年服貿議題開始之初,就和醫勞盟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們就醫療法律以及經濟財政各種層面分析研究,並提出相關的建言。民間團體用功的真的很多,但是讓人生氣的就是從整個談判過程,政府就是閉門造車不聽民間團體的意見,每次政府公聽會發開會通知,都是今天收文明後天開會,與會的大部分也都是特定立場的民間團體,醫勞盟要去開會都還要感謝關心醫勞盟的朋友們告知消息之後,主動打電話去行政部門爭取。但是談出來的結果就是如上所分析,完全就是爛到一個不行。這樣的談判結果硬是要通過,還傲慢的認為已經善盡溝通,是民間團體不懂服貿細節,如此的政府的態度怎麼不令人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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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sujin(PTT):陸人問我台灣為什麼要簽服貿
[PTT原文連結][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5675350.A.3EA.html]

不才小弟很久沒上PTT發文了,雖然我人在上海但昨天也是看著新聞到凌晨三點。從佔領立院以來我就一直很想問問身邊的大陸朋友怎麼看服貿事件,今天總算有機會可以讓我展開這個話題。

我現在人在皮卡丘公司的上海總部,小弟文筆不好,還請各位鄉民多多包涵。

本來是打算PO在我的FB上的,但現在一時之間翻牆翻不出去,又想趕快分享給網民們...so...

廢話不多說,以下是正文(文長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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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午大概11:30左右,我正準備將人力規劃計劃送出好準備去吃飯,突然聽到辦公室內兩個陸藉幹部聊起了服貿議題。老實說聽到他們開始談論這個話題,我是很興奮的;礙於兩岸的政治敏感問題所以我一直猶豫是否可以主動詢問他們的想法,剛好今天他們聊到了,也就藉機瞭解一下。

「你知道最近台灣很暴亂嗎?」

『不知道,為什麼很暴亂?』

「因為馬英九與我們想要簽訂一個協議,有許多人反對,帶頭的是一個很牛逼的學生。」

『有這種事?我怎麼都不知道?』

「哇靠…這事現在鬧的好大啊!都已經強佔了那個...什麼什麼…院的,昨天半夜裡強制驅離了阿。」

『…...』

後來他們瞎聊了一段時間,在我點下寄出之後,我們三個人就開始邊走向邊聊了起來;很自然的我就繼續剛才的服貿議題。基本上,這兩人表示中國大陸與台灣簽不簽訂這個協議,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但其中有個說了:「如果我站在你的立場,這協議說什麼都不能簽。」之後我們聊了一段時間,大概就是二十分鐘吧!中途我一直問他能不能錄音,因為我想要讓台灣的朋友知道我在這邊的大陸朋友是怎麼看這件事情的,但是他不給錄,所以我只好用一個比較像是總結的寫法來說我們今天聊了些什麼。以下是他的觀點:

「昨天在家沒事幹,剛好你跟Rick上週五不是聊到有什麼服務貿易協議嗎?我就在網上搜了一下,看了一些條文還有新聞評論之後,我真心的覺得今天我要是台灣人,我也會去鬧;這協議裡面有三項產業是我不明白為什麼台灣政府要開放的:電信、印刷、出版。我認為民眾有知的權利,這個『知』說的是『知道真相』,電信、印刷、出版這三項產業掌管了文化教育與部分媒體,我不能想像當紅色資本進駐這三個產業,會對台灣社會造成什麼影響;你們為什麼要開放這三個產業呢?中國知道這些跟大眾思想有關的產業都是不能開放的,因為讓人民知道的太多,只是增加管理上

的難度。我們想要自由的空氣,在這裡呼吸只是感覺壓抑(我:還有嚴重的霧霾),但生活還是要過,我們也就只能這樣了。

還有,這個協議的內容看起來好像是對台灣比較好的,但97年香港回歸後,紅色資本進駐後,香港已經不是以前的香港了。今天中國大陸沒有辦法在香港炒地皮,但他開公司總需要房子,於是他就挑了個黃金地段,比如說一平米2000元港幣,但他卻用比平均市價高出10倍、甚至是100倍的價格買下這塊地;於是,周邊的地也開始漲了,香港人越來越买不起房子,這不就是炒地皮嗎?這就是香港這十年多來發生的事情,你認為呢?

我想起溫家寶08年提出的四萬億計劃(註一),對我而言就是個人民幣貶值計劃;人民幣對外是升值了沒錯,這計劃也是為了要挺過金融危機,但現在我能買到的東西卻更少了、生活品質更差了,我在想我兒子準備要上幼兒園了、我真的該買房子了。但工作八年現在一個月七八千塊人民幣,雖然基本薪資已經比五年前翻了一倍,但房價也翻了五倍甚至以上,所以四萬億跟我到底有啥蛋關係?今天你們的這個服貿協議,讓我想到清朝跟其他國家簽訂的條約,為什麼叫做不平等條約?除了割地、賠款,最好笑的就是港口要互相開放。互相開放是好事啊!但在當時清朝有那個實力可

以把船開到英國港口嗎?英國當然有,而且肯定比清朝快,這就是看似平等的不平等條約。

我就說印刷業好了,兩岸互相開放,可是你們真的知道在這邊開出版社是一回事、印書是一回事、能不能賣又是一回事嗎?沒有層層地疏通,你的書根本沒辦法賣,沒有政府認可的許可證,你賣個毛線啊!大象要弄小雞有多簡單?中華電信的資本額有多大?你相不相信今天只要中國人想幹,拿出個100倍把它給買下來,你們就要跟我們一樣什麼都看不到,想上個網看些真實的東西得到處翻牆。在這邊所有做大產業、有能力搞大投資的全部都是國企,全都是政府的,台灣最大的國企是誰?(我:我想應該是中國石油吧!)資本額有多大?能大過中石油中石化嗎(註二)?

今天我要是站在你的立場,我也會去現場熱鬧抗議,你們不要太天真,沒看過共產黨做事,真的不要想得太簡單;但是今天我不是你,所以這個東西簽不簽,真的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也不會因為這樣多賺或少賺點,是吧?」

接著一陣瞎聊後,我們收拾餐盤準備離開,我突然閃過一個問題想問他。

『台灣吸引你嗎?你覺得吸引你的地方在哪裡?』

他愣了一下,回答我:

「自由,謝長廷說過了,自由不是看你能不能公開罵你的國家領導人,而是要看你公開罵了會不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註一、四萬億計劃是溫家寶提出的住房計劃,詳情請自行google)

(註二、中石油與中石化是兩間石油企業公司,但都在同一個企業集團下,最大的老板就是中國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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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農藝系教授 郭華仁 (本文以信件形式發送給系上同學)

學生反服貿協議運動已經快過完一週了,在那麼多的學生中,也有我系的同學。有人問,服貿協議中有關於農業的條文嗎,為什麼農藝系的學生要去湊熱鬧呢?實際上服貿協議與農業的關係是藏在條文文字中的,對我國農業的影響可大了;身為農藝系的學生,在與朋友討論時,這一點不可不知道。老師有責任讓學生瞭解,這是我寫信給各位的理由。

服貿協議的基本內涵乃是站在擬到中國投資的企業那一邊,但卻可能對本國企業以及就業工作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這些論點都有學者講得很清楚了,以下就只對農業來作說明。

不滿馬政府服貿協議憤而辭退國策顧問職位的郝明義先生表示,馬英九是在「滅台」。別的不說,服貿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合起來就是在「滅農」。

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中與農業關有關者:

(1)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

問題是:我國畜牧業技術相當發達,那需要中國來的顧問;若非想盜取我國技術,就是有其他打算,例如藉顧問之名引進中國勞力。

(2)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業,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倉儲服務、貨運承攬服務。

問題是:

倉儲與貨運若不排除農業生產資材、農產品與食品等農業項目,將來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允許中資設食品加工廠,然後進口中國便宜但可能農藥殘留非常嚴重的初級農產品,然後透過在台灣設置倉儲與貨運,可以說是「整盤拿去」,會讓已經很難經營的我國農民無法與之競爭,生存必定發生問題,這不是滅農,什麼才叫滅農?倉儲與貨運業納入中資,若我國糧食的供銷受到控制,那真的要「滅國」了。

當然政府會提出許多反駁各方學者與業者的質疑,不過其回答卻是漏洞百出。以農委會回答農經學者陳吉仲教授的質疑為例;陳教授指出我國每年作家公用的農產原料約1700億元,按照政府的協商內容都沒有設限的話,有可能大部分被中國原料取代,每年的損失高於農業總預算(約1300億元)。農委會的回答是這1700億元裡面的原料是以「淺加工」為主,但自由經濟示範區作的事「深加工」,因此沒有關係。問題是什麼是「淺加工」或「深加工」(中國方面的名詞),協商中並未明文規定,因此實在無法取信於大眾。

再者,一般認為經濟示範區會採用成本較低的外國(特別是中國)農產品原料,壓縮到國產原料,對本國農民很不利。知道農委會怎麼反駁的嗎?

農委會提出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政策說明」有完全相反的說法,該會認為示範區反而可以增加國內(應該是指國產)原料的使用。官員提出一個說明,我就照抄:''例如,英國紅茶、歐洲巧克力就是很好的例子,品牌所在國都不生產原料,但卻締造產品跨國品牌銷售佳績''。

可是明明大家擔心的就是自由經濟示範區不用到國產原料阿,農委會這不是招供了嗎?原來是要讓企業進口國外便宜產品,加工作為外銷,可以賺錢。問題是這樣一來,不但國產原料減少出路,也且將來掛上''Made in Taiwan'',反而會壞了國產優質產的品牌,真是得不償失。

官員也寫到鳳梨酥,說是可以增加土鳳梨的用量,''增加國內原料的使用'',拜託,鳳梨酥用量竄升是因為國內業者的巧思、品牌與廣告,而是在沒有服貿協議/自經區前就發生的,將來讓這些協定成真,中國土鳳梨大量闖關,國產土鳳梨毫無招架能力,土鳳梨農就會被滅掉。這不是滅農,什麼才叫滅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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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第10場意見整理:資訊工業, 租賃業 , 航空器

蕃薯藤:

外國人來台工作有最低工資47,000元,為什麼中國人沒有比照外國人?還可以無限延期居留。如果他今天是為了其他目的來台灣,怎麼辦?

規定中國人只要開設600萬帳戶,就可以帶十二人來台。這600萬是check之後就可以提走嗎?要詳細規範,要投資就要確實做到。

資訊軟體協會:

中國將軟體和資訊服務業視為戰略性產業,要求各項認證。服貿爭取到台灣人員到中國從業,台灣學歷和從業經歷可轉換成中國認證,與台灣資服業者在台灣的業蹟也列入評定資格的條件(以往只有認列在中國的從業業績)兩大優惠。早期業者往往在認證上遭遇困難。

我認為中國資服業者在台灣不具競爭力。而各位所擔心的資安問題也不會因為服貿才產生,嚴格要求各行各業採取安全措施才是根本之道。

人權促進會:

是否包括入口網站?經濟部的資料說沒有,NCC、國安會、行政院卻說有,我們要求明文排除。

入口網站對於搜尋進行封鎖、轉載的新聞編輯, 都影響國人知的權利。

在加入WTO時,有排除經營電腦訂票服務,但服貿沒有。訂票系統可以合法收集個資,入口網站信箱也可以取得通訊秘密,如果傳回中國境內,這些資料都受到中國國內電信法的掌控。

我們要求必須依照個資法21條: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接受國未有完善保護法規,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中央主管機管得以限制之」。

在中國與我方簽訂資訊人權保障協議之前,政府單位必需說明中國屬不屬於21條中「未有完善保護法規的國家」?

回答:入口網站早在2009年就開放中資可以申請,但實務上沒有收到申請。

新頭殼:

如果能以開放中國入口網站交換中國對台灣網站的開放,我們也樂見其成。可惜政府在2009年開放時,未爭取到任何中國開放。

服貿開放代管網站服, 這些代管服務可以決定新聞的頭條、重點,這對資訊影響很大,而中國隱身在代管服務之後是更隱而不顯的。

商業發展研究院:

台灣的服務業領先中國很多,但困於市場太小,做不出國際品牌。以前沒有服貿,用外資的條件進中國,沒有服貿條件好,爭議產生政府也沒辦法保護業者權益。

如果我們晚於韓國簽約,是否還有像現在一樣好的條件很難說。我們要把握時間。

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

只要網路有危害中國政權安全的情況,就會立刻被撤照,是台商應該考慮的風險。

我們一直認為我們的服務業領先中國,是否是一廂情願?

我們網路相關的法規相當脆弱,例如之前App七天鑑賞期的問題讓我們的App發展停頓了一年多;例如第三方支付,中國都已經發展多年,台灣才勉強要起步。如果開放中國第三方支付服務來台灣,是利是弊?例如網路隱私個資法,我們都沒辦法給予台灣人民適當保護。

台灣的第二類電信業者能力根本就不好,開放到底是我們有利還是對他們有利, 我們必需要考慮。

什麼是國家安全要有明確的程序和實質內容,如果只是「牽涉到國家安全就不開放」,就只是個笑話。

電腦工程師:

聘用中國工程師的門檻不高. 應該要比照外國人.

如果中國工程師在網站或伺服器埋下木馬病毒, 竊取個資, 或監控使用者的行為, 根本無法防範

國安局說規定不讓中國工程師進機房, 或有專人陪同, 留有記錄備查, 這種規定根本是笑話. 工程師不進機房, 是要他來做什麼工作?

我們的法律對中國工程師的約束力為何? 是否他拍拍屁股就可以回中國了?

消基會

消費者除了價格之外, 可能會有其他考量, 但是現在消費者根本無法分辨哪些服務是中國資金提供, 如果真的開放服貿, 我們建議政府有專門的網站可以查詢.

伺服器代管在"跨境服務"上沒有限制, 意思就是各種資料都是存在中國本土的機器上, 而他們怎麼運用這些資料, 台灣政府完全管不到.

台灣數位文化協會

台灣沒有網路政策才是最大的問題, 以致於已經落後中國很多.

台灣電子商務 PCHome 之於淘寶, 規模不能比

行動通訊台灣的Cubie之於wechat, 規模也比不上.

工銀租賃公司

中國的租賃業在wto之後發展很快, 可以允許外資80%, 但重大議案須100%董事會同意. 所以台灣人是拿錢去給人家當頭家, 因為他們不同易就不能做

台灣的租賃業從100多家到現在剩下28家, 到中國市場去是利多於弊.

樂苼科技

感謝服貿讓遊戲產業加速審披程序2個月.

台灣應該登入中國的入口網站, 去了解中國市場消費者行為.

資訊人權保障協定是假的, 美國還不是監聽到很嚴重的程度.

我們不要臭美市場開放, 人家就會來, 入口網站2009年開放卻沒人來就是個好例子

東海大學

我要幫遊戲業者講話, 我們的東西非常好, 但審批的速度實在太慢, 中國都做出山寨版了還沒通過.

在台灣, 做出一個東西, 只是專題報告, 在中國, 做出一個同樣東西就上市了. 這就是市場大小的不同. 因此我贊成服貿

中華經濟研究區域發展中心

有些反對者認為開放不均等, 那是因為有些項目是2002年加入WTO就開放的項目.

中國有很多潛規則, 政府簽了服貿也不一定有用? 如果不以服貿當作打開第一步潛規則的基礎, 以後還能怎麼繼續下去呢?

說服貿只圖利大財團大企業? 中小企業到中國去, 有機會由小變中, 由中變大

除了航空租賃業以外, 其他台灣都非常有競爭力

許多國家是著眼於台灣是前進中國的跳板與基地, 如果失去服貿, 我們也無法與其他國家簽FTA

中國與瑞士, 冰島, 韓國, 新加坡簽FTA, 這些國家的人怎麼不擔心就業機會被剝奪呢?

空中大學

我們已經回不去了, 台灣現在貿易集中在中國, 不可能再拉回從前.

黑色島國青年

服貿簽署的內容不透明, 簽署的程序不正義, 違背民主原則

在美國, 總統要簽任何協定前, 需在90天前通知國會. 簽訂之前, 國會也有簽訂與修改的機會.

而在台灣, 卻仍有人說要在今年11/1自動生效

透過日常的生產交易, 商業資本流動, 現金兌換, 勞力遷徙, 技術轉移, 資訊流動與文化衝擊來接近其想要的領土

不正是中國正在對台灣所做的事嗎?

"自由貿易"的"自由"兩字讓人誤會一定是好東西, 才是進步的象徵. 而保護則是懦弱

台灣的IT產業都是中小規模, 中國一家銀行的資料是台灣銀行的700倍, 中國市場很大沒錯, 但台灣公司吃得到嗎?

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即使服貿退回重談, 通過也只是時程上的問題. 我們必需接受

根據中經院的報告, 對通訊服務業, 只有增加150的就業人口, 因此服貿對於增加就業機會沒有幫助

就薪資方面, 台灣目前資訊人員48000到50000之間. 中國是6000到8000人民幣, 因此服貿對提升薪資也沒有幫助.

而就現在的評估報告中, 我們沒有看到服貿通過之後, 是否會增加稅收的報告. 我們希望相關單位可以提出數據

中研院

網路是一個載體, 任何訊息都應該公開, 但中國在網路資訊安全上面特別惡名昭張

台灣業者去中國開公司, 中國工程師就去應徵這些中國分公司, 竊取台灣公司每一個使用者的資料

中國業者來台灣開公司, 可以招聘中國工程師, 可以直接竊聽台灣的政府單位與學術單位.

當發生這種事的時候, Google可以說他不玩了, 台灣你可以嗎?

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

沒有入口網站申請是因為它會被轉換成"資訊軟體服務業", "資訊處理服務業", 或是"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實際上依主計處的分類, 幾乎所有網路服務, 資料處理, 資料庫服務都包含在服貿裡"電腦及其相關業務"

請問主管機關真的明白開放相目包含哪些產業嗎?

依中經院報告, 產值約增加1.5億(胖達人2.5個月營業額), 就業人口增加不到百人

來台投資的中國企業, 受到中國國務院"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限制", 其中之一條件是"不危害國家安全與統一"

例如wechat使用者在同意使用條款時, 也同時同意中國的相關法律限制

可能產生3步曲1. 中資登台 2. 取得公司控制權 3. 實施內容管制, 就是遵循中國的法律, 我們將不再享有言論自由

因此我希望推動網路中立立法, 強制要求在台灣的中資遵守

不然台商在中國遵守中國的法律, 中資登台還是遵守中國的法律,

世新大學

我們害怕會出現假投資真移民, 我們有要求中國廠商一定要在中國經營滿3~5年, 才可以在台灣設立據點

大家害怕的國安問題, 受景響的一方可以要求緊急磋商管道

在中國的台商融資不易, 租賃業可以解決他們的問題

中國法律不適用在台灣, 中國的網站到台灣一定會受到台灣法律的限制

次長回答

這次服貿協議沒有包括入口網站, 照聯合國的定義, 入口網站屬於CPC7523. 不在服貿列表

需要行業對照表

中租迪

航空租賃業有三高: 高資本, 高技術, 高國際競爭力

服貿開放後, 讓台灣業者去投資中國市場, 對我們而言是利多於弊

而其他機器租賃業, 讓中國廠商來台, 是會對台灣本土產生刺激, 必須提供更好的服務

而由於租賃需要提供很好的服務, 中國廠商來台是會提高就業機會

我們也贊同政府可以加速爭端解決機制

租賃同業公會

由於目前這些項目都有開放外資, 服貿之後增加中國, 我們認為不會造成很大的衝擊

中國的政策與法律的確有很多模糊空間,

非常建議主管機關設立申訴, 仲裁和調解的機構

東吳大學

關於資安問題, 台灣的刑法規定得很清楚, 在台灣發生任何洩密行為, 全都屬於中華民國的犯罪

關於言論自由也不是一個問題, 今天中國網站要刪除一些資訊, 那是他的事

台灣民眾可以選擇全面開放的A網站, 也可以選擇事先幫你刪選的B網站

我們不是要求網路中立, 我們需要的是網路的多元性. 因此我反對網路中立性立法

中央大學

資安問題有60%的內部人員, 並不是管好中國工程師, 就不用擔新這個問題

個資法的問題, 是使用者的選擇

台北藝術大學

網路產業是個強者越強, 弱者越弱的產業

在google進來之前, yahoo佔了網路廣告的四成,

這是一個看似百家爭鳴其實高度集中的產業

所以開放中國進來經營網路服務, 只有兩種結果

一種是毫無影響, 一種是壟斷, 這個產業不像其他行業, 還有二三名存活的空間

要管制網路行為, 不一定靠立法, 還可以用架構的方式

像中國就把連外頻寬做很小, 使用者為了方便, 都找中文資料, 要控制資訊就容易得多

台大

主管機關說有"嚴格審查, 嚴格監督, 嚴密防護", 但問題是出在執行力上

台灣貓狗人協會

全球化不是國家都不用管, 像美國雖然打著開放的口號, 但進行投資其實受到相當的規範

但台灣有足夠的法規與執行力嗎?

中國到現在都沒有動保法, 很多地方也禁止養寵物, 所以中國獸醫過剩

如果開放,會對台灣獸醫造成衝擊

在生物科技上, 台灣對實驗動物規範很差, 中國更差, 如果雙方合作, 會更可怕

回答:

服貿沒有開放獸醫

個資法規定, 個資的跨境傳輸, 是要得到特殊允許

NCC確認, 電信產業用戶個人資料, 不可以輸往中國

金管會確認, 如果金融機關要把個人資料送到境外, 需要核准

中資來台有分事前許可與事後管理

如果發現在經營過程中產生國安疑慮, 可以對它進行裁罰或是命令撤資

20萬美金是WTO待遇, 各國都是, 不是中國特別

投資600萬有12人是錯誤的

服貿也沒有多增加中國工程師來台, 規定一切與現在一致

第二類電信在101年只有3.5億, 國內業者21家, 影響的範圍不大

個資法定了"用戶資料機密分級管理辦法"來保護用戶個資

政府對於國營事業體會依據ISO27001, 進行每半年一次的機房設備安全稽核

針對重要資訊系統, 我們定有"資訊系統分類分級鑑別機制"

協調機關已加入會議討論中, 我方有三家: 中華仲裁協會,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

在2014/2/1已發布生效

 
over 9 years ago

來知服貿Let's FuMou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WmYyJ6EfSm6hi_y21BVkVw/playlists
服貿各場公聽會來賓發言剪輯(含字幕),g0v群眾外包協作,讓公聽會更易聽懂!

服貿公聽會doc檔(感謝g0v.tw後勤中心發起協作pdf轉doc檔計畫
http://sansword.github.io/TiSAOpenHe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6pTZdy6vGSodHpHTU5uY2hQRVE/edit?usp=sharing (全文Zip檔下載)

服貿公聽會影像文字紀錄大全集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ApuBHdJa9r-MJc5dfOXckFQbdCPy1ttHuhn-8Zw5oJ4/edit?usp=sharing
缺公聽會第2.4場的影像。如果影像與報告內容有出入,請以報告為準;如連結有誤敬請告知

2013.7.31-8.1 密集公聽會(主題: 貿易協定、市場管理、就業輔導、大陸政策)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1473%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一場 貿易協定、租車、貨運等運輸業
影像: http://youtu.be/dsUm__UBPjI?t=35m2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032%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二場 海運、公路運輸、倉儲服務
影像: 無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032%3Aa001
摘要: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7617/

產業公聽會第三場 醫療、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社會服務業、醫療器材
影像: http://youtu.be/2r03U9R4zMY?t=37m29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033%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四場 第二類電信、娛樂服務業、電影或錄影帶行銷
影像: http://youtu.be/OAwgfpA9R2o?t=1h35m58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033%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五場 銀行、金融業
影像: http://youtu.be/vOj1yGPflIo?t=38m00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034%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六場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業
影像: http://youtu.be/eWYtGCt13uc?t=2h29m13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034%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七場 快遞、空運、貨物集散與承攬
影像: http://youtu.be/wDERCInayJY?t=1h33m21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173%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八場 旅館、旅行社及旅遊服務、遊樂園、空中纜車
影像: http://youtu.be/o6s_dypeEDM?t=35m12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173%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九場 管理顧問、翻譯傳譯、洗衣染色、美髮美容
影像: 無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290%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十場 資訊業、租賃業(航空器.機器及設備)、線上遊戲
影像: http://youtu.be/pMVF-ViSE6w?t=37m52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380%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十一場 畜牧業、營建業、保險、殯儀館
影像: http://youtu.be/XRawTA93msc?t=38m14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508%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十二場 批發業、零售業、經銷、食物及飲料提供
影像: http://youtu.be/p-9Q91Fd80Y?t=13m8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839%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十三場 廣告服務、市場研究、複製服務、郵寄名單編輯
影像: http://youtu.be/8hCB7Ss-MMI?t=37m54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922%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十四場 攝影業、包裝服務、印刷相關服務、展覽服務
影像: http://youtu.be/4LFujkDDNtg?t=36m3s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960%3Aa001

產業公聽會第十五場 技術檢測與分析、建築物清理、環境服務
影像: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evXqVzgGxQ&list=PLkWrf9hmBcmnDQRyUkYksd1xVw02AFTLY&feature=share
報告: http://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03965%3Aa001

 
over 9 years ago

By Cecily Pan (Editor)

本次服貿開放範圍:

(1)跨境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據點呈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批發/零售交易服務。

(4)自然人呈現: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就線上批發零售而言,直接向淘寶/阿里巴巴進貨的賣家太多了。這幾年國人轉向淘寶購買的比率越來越高,早就嚴重壓縮線上批發零售業者的生存空間。阿里巴巴雖是B to B的平台,但是辦公室團購依然可以湊到足額的量,直接向阿里巴巴下訂,也就是說,消費者已經可以跳過批發商、貿易商、零售商,直接向大陸的工廠下訂單。

很明顯的事實,我朋友在大陸自有工廠,五六年前在yahoo拍賣上開始銷售,營業額很好,甚至開設了實體店面,但這幾年一直掉,實體店也收起來了。因為即便自己有工廠,也打不過淘寶上更低價仿冒的業者(雖然品質不一樣,但總是有人只愛便宜不顧品質)。

因此,服貿對於線上批發零售業者是無感的。因為淘寶+阿里巴巴早就來了!就在大陸依然限制消費者向台灣線上交易平台下訂的時候,台灣消費者早就買對岸買到到不行了。

至於本次開放線上交易平台可在福建設點,向全中國提供服務,就我觀察有幾件事實:

  1. 假設PCHOME在福建設點,打得過淘寶嗎?大陸本土的其他線上購物網站都已經跟淘寶拼得很艱辛了。
  2. ASAP已經去上海成立飛牛網了,服貿開不開與他們何干。

我的結論:服貿對我沒影響,生存越來越困難,還是趕快想要怎麼樣用Made in Taiwan賺大陸人的錢吧。

 
over 9 years ago

作者:顏佑紘(臺灣大學、慕尼黑大學法律博士生)

原文臉書網址

壹、中國人民申請來臺之法律依據

關於中國人民申請來臺之法律依據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有四種交流方式: 包括一、社會交流;二、專業交流;三、商務活動交流;四、醫療服務交流。與服貿協議有關,而得因此進入臺灣者係「專業交流」。關於此項交流方式又有九種內容,包括(一)宗教教義研修;(二)教育講學;(三)投資經營管理…等。而與本文有關者,就是其中(三)投資經營管理。依系爭辦法第38條規定,依投資經營管理而申請進入臺灣者,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

如果看上面敘述覺得很煩的,結論就是,因服貿開放而得申請來臺之中國人民,其申請資格規定在附表三。在附表三,規定甲乙兩種中國人民得申請來臺之類型。** **

貳、中國人民申請來臺之限制

一、甲類

(一)規定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

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二)解釋說明

 1、中國人民只要依法在臺灣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一旦設立登記後,負責人即得來臺。如投資20萬美元以上,得來臺2人;每增加50萬元美元,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7人。

 2、依上述說明可知:

(1)第1人來臺:無投資額度限制

自本規定而言,僅須大陸人民來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一旦設立登記,即得申請來臺,於此情形根本無投資額度之限制!(註)

(2)第2人來臺:投資超過20萬美元

網路上盛傳僅須投資20萬美元即可來臺之依據即在此。但其實情形比網路上說的更嚴重,因為所謂20萬美元的限制是對第2人來臺之限制。如果僅1人來臺,如前所述,根本無投資額度之限制。

(3)第3人至第7人來臺:每多一人增加投資50萬美元

如投資達70萬美元(20萬美元+50萬美元),即有第3人得申請來臺;如投資達120萬美元(20萬美元+50萬美元+50萬美元),即有第4人得申請來臺。依此類推,至多7人。

此時可能大家會冒出一個印象,不是說好要有專業證照、大學、碩士文憑、一年營業額要達1000萬臺幣巴拉巴拉等等的限制才可以申請來臺嗎?說實話,在我研究此項規定之前,我也一直是這麼被我們政府洗腦的,但是所謂專業證照、學歷與營業額等等的限制,是中國人民以「乙類」方式申請來臺的限制。於此所要討論者係「甲類」,其根本不受上述條件之限制。換言之,第1人只要來臺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就好;第2人至第7人來臺,只要有錢就好!因此只要有錢,掛上負責人的名義,中國人民全家大小一起來,可以來7個!(唉呦,爸爸、媽媽、一胎化所以只有一個小孩、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有沒有這麼巧剛好是7個的八卦!)言歸正傳,一間公司或辦事處,是否有需要設立多達7位之負責人,馬政府容許這麼多負責人申請來臺之依據何在,均未見說明

至於依甲類申請來臺者,並未設計證照與文憑等限制,其實可以理解。蓋依甲類申請來臺者係「負責人」。對於負責人其實無庸亦無法設定客觀條件,畢竟經營公司靠的是腦袋,這個很難設定客觀條件。但正是因為無法設定條件,造就有錢就可以申請來臺的結果。

二、乙類

(一)規定內容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達三百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

三、符合前兩項資格之公司或辦事處得申請:

  (一)經理人限一人(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

  (二)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者,其名額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1、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得申請一人。

    3、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兩目之限制。

(二)解釋說明

      中國人民以乙類方式申請來臺有兩種可能:

一、大陸人民來臺「投資事業」

  (一)所投資公司之要件(以下僅為簡化說明)

設立之公司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營業所用資金金額1000萬元臺幣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營業額1000萬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300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100萬美元以上。

  (二)得申請來臺者之身分及其限制與人數

    1、經理人:1人

         關於該經理人完全無限制,無任何證照、學歷要求,公司說你是經理人你就是。

    2、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1至7人

     (1)身分限制: 

        「碩士加兩年工作經驗」、「學士加兩年工作經驗」或「專業證照加五年工作經驗」

     (2)投資額限制:

投資達30萬美元,第1人得申請來臺;投資達80萬美元(30萬美元+50萬美元),即有第2人得申請來臺;投資達130萬美元(30萬美元+50萬美元+50萬美元),即有第3人得申請來臺。依此類推,至多7人。

   3、有特別貢獻者,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人數無上限。

二、大陸人民來臺「設立辦事處」

 (一)不得申請經理人來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在上述身分限制下得申請1人。

 (二)有特別貢獻者,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人數無上限。

依上述說明,依乙類方式申請來臺者,如係大陸人民來臺投資事業,於初始申請中國人民來臺時較易有漏洞,蓋因初始申請時公司尚未設立滿一年,故僅須實收資本額或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達1000萬元。換言之,仍然是只要有錢,就可以符合資格。此時至少就有:1個經理人得申請來臺,如再「加碼」投資,又有1至7位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得申請來臺!

行文至此統計一下,如果有錢,已經有多少中國人民得申請來臺?至少15位!(7位負責人+1位經理人+7位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至於為何說至少15位,因為這15位的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來臺,

當然依乙類方式申請來臺者,如係大陸人民來臺投資事業,因公司在設立一年後,即開始有營業額等之要求,故如只是單純花錢,而無實際營運,在第一次居留許可到期後(第一次發給居留許可最長三年),如我國政府有審慎審查,該1名經理人與至多7名之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將無法繼續獲得居留許可。

但依乙類方式申請來臺者,如係大陸人民來臺設立辦事處,雖不得申請經理人,惟得申請一位符合身分限制的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此處所生之問題為,因係設立辦事處,故就未像前述設立公司一般,設有營業額等之限制,因此該名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等同可以實質無限期居留(不要忘了除這名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外,還有至多7名的負責人亦係如此)。

此外,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縱然有學位、證照及工作經驗之限制,其所提出之文件可信度高低如何?就此,端視中國學生來德留學時,德國對其提出之畢業證書非常嚴格地加以審查即可知,其可信度通常令人存疑,而馬政府可以就其所提出之文件審查到什麼程度,我個人更是抱持比較悲觀的態度。

參、服貿協議與中國人民申請來臺

一、如有論者認為中國人民得申請來臺問題相當嚴重,故應馬上要求行政院撤回服貿協議。我必須誠實地說,其實這樣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蓋如前所述,中國人民申請來臺之法律依據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此辦法已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公布,係屬現行有效之法規。

二、如眾所皆知,其實在服貿協議尚有爭議之今日,已有部分產業實際上已容許中國人民來臺投資,因此其已經得利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設計之漏洞與缺失申請來臺。因此頂多只能說,因服貿協議開放更多中國人民得來臺投資之項目,因此利用系爭辦法之漏洞而申請來臺之可能性會更為增加。

三、此外,觀諸系爭辦法係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公布,與服貿協議案件的日期如此接近,也不免令人有所疑竇,系爭辦法是否係搭配服貿協議,放行中國人民申請來臺之「配套措施」。

肆、結論

一、關於中國人民申請來臺的問題,據我的看法,其他先進所提出之質疑並沒有錯,以後有錢的中國人民想要申請臺絕非難事,蓋因其僅須以負責人之身分提出申請即可。在此情形下,未來大量中國人民來臺因此所衍生出的國安與經濟問題,絕對是現在就應予以審慎面對者。

二、我絕對同意應該開放中國人民來臺,畢竟優秀人才來臺,對臺灣來說亦屬美事一樁。問題在於制度要怎麼設計,始能防堵中國人民利用漏洞,透過銀彈優勢大舉申請來臺。但此已非本文所能處理者,先進們有提出「提高投資金額限制」、「設定來臺中國人民之最低薪資」、「設定來臺總人數限制」或「要求投資之事業應聘用一定人數之臺灣人民」等,均係可能考慮的方向。

伍、打臉

經濟部提出的Q&A表示:「有人舉例如果一家餐廳,爸爸掛名老闆、媽媽是廚師、兒子是會計,就可全家移民到臺灣,這是錯誤認知。事實上,倘申請以眷屬身分來臺,不得從事工作。倘申請以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身分來臺,必須該餐廳在臺投資30萬美金以上,且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必須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才能申請,且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碩士或學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證明且具5年相關工作經驗才行,且這些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被解聘即須離臺,不能留在本地找別的工作,絕對不是有20萬美金就可以全家移民。」

經濟部的「澄清」著重在以下幾點:

澄清1:眷屬身分來臺,不得從事工作。

左勾拳:

如果是有錢人砸錢想來臺灣生活的,大概也沒必要工作。如果真的想工作,就掛負責人的名義申請來臺,即可規避以眷屬身分申請來臺不得工作的限制。(此外,縱使是以眷屬身分來臺,雖依規定不得工作,但你看看我們的外配與外勞,非法打工的有多少,我們馬政府有在管的嗎?)

澄清2:以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身分來臺,必須該餐廳在臺投資30萬美金以上,且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必須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才能申請。

右勾拳:

依乙類方式申請來臺者,如係大陸人民來臺投資事業,依前述說明,在設立第一年以後,因有營業額等之限制固然較難造假。但一樣,掛負責人名義來臺就好了!因此大家會發現,馬政府的說帖永遠都是提到「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要申請來臺有困難,但是學者專家們在講的,20萬美元即可來臺,是中國人民以「負責人」的身分申請來臺。

澄清3: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碩士或學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證明且具5年相關工作經驗。

正中直拳:

馬政府打算如何核實審查所規定之證書或證照。此外,馬政府一直在說,不會因此開放勞工來臺,請問廚師是否為專業技術人員?水電工是否為專業技術人員?如果問我,我覺得他們超專業的,如果問臺灣的廚師或水電工,他們覺得自己是勞工無誤。

陸、補充說明

一、文中一再質疑馬政府對中國人民來臺投資之審查能力,並非空穴來風,商業週刊即報導「新北市新店區巷弄一棟老舊公寓的一樓,門口竟然掛上四張招牌,有來自深圳、福建的中資企業;才40坪大的房子擠了6家中國企業開設公司」。試問這些公司是否有實質經營?當初是以何種審查方式通過其來臺投資之申請?

二、民國102年9月30日舉行服貿協議第一場公聽會時,即有學者以商業週刊報導的內容提出質疑,認為服貿協議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當天表示,其於看到這篇報導時馬上請經濟部投審會前往調查。但怎麼六個月過去了,調查報告還沒看到身影!?

三、就此議題其他更多相關資訊請參閱

臺灣大學社會系藍佩嘉教授之發言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1927/

註:何謂中國人民依法在臺灣從事投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一、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第1項)。投資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來臺投資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第2項)」

因此除持有臺灣地區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有百分之十之限制外,持有其他公司、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原則上並無出資額度之限制。

 
over 9 years ago

服貿表演藝術了嗎?
Otto Chiu
2013年7月31日 15:09
原文臉書網址

我不知道這個表格(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0NsS2a-Qx8ZOWpSR2hTX2Y0Nkk/edit?pli=1)的正確性與否,如果正確的話,服貿的衝擊僅止洗頭小妹嗎?文化產業除了出版之外,少見討論,令人更加憂心。

就我知道的表演藝術/展覽產業,早在服貿都還未曾聽聞的這幾年間,有多少廠商/媒體為了賺錢而出賣專業的人格與靈魂,早就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中國的表演團體/展覽,為了登陸台灣,以完全不合乎自由經濟的模式,自費來台,台灣承辦單位因為不用承擔票房風險,為了賺取承辦業務費也樂於承接,從上游的經紀公司、到下游的燈光音響、展覽布置、廣告公司、媒體(以及某些媒體名人),到周圍的飯店餐旅、交通航空等產業,大家都受惠。好吧,賺錢何樂不為,觀眾有便宜(甚至免費)的節目看又有甚麼關係,即使知道背後的經費來自於中國官方,也可以自我洗腦「文化不涉政治」而心安理得。

文化產業真的是如此清新嗎?當然不。2013年某個大陸演出單位,強烈要求台灣的合辦單位「中央大學」不能掛名「中央」,因為「台灣是地方,不能有中央」;文化部官員不能掛名「文化部」,國父紀念館要改為「孫逸仙紀念館」,傳藝中心全稱中的「國立」不能出現;一堆芝麻綠豆小官來台,也要求要會見某某官員、某某館長,或是要求要有某某等級的台灣官員出席活動,飯店房間要免費升級,參觀故宮要專人導覽......

算了,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就當作是兩岸的文化差異吧,一笑置之,能盡量處理的就盡量安排。至於法律明文規定不能做的新聞置入,各自早就形成潛規則,媒體要如何包裝、台灣白手套要如何付款銷帳、對岸鈔票要怎麼入島......都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好啦,現在要服貿是吧,展覽服務業、廣告服務業、文教批發零售、舞台燈光音響業、旅館、文化服務業(表演場館經營)、空運陸運等都開放中國資金來台經營,原本靠著中國生意賺點小利潤的這些公司,是否再也接不到中國生意?或者,面對對岸在台資金在台開設公司的競爭,要以更沒有自尊的手段與價格搶下這塊商機?政府說要開大門走出去才有競爭力,其實更像是在這五年間對中國開了偏門,讓台灣的公司在中國的餵養下漸漸喪失競爭力,最後門戶洞開,各人生死由命……

這顆中國的毒蘋果占各行業的營收比重多高,或許不是多高的數字,但是在普遍不景氣的藝文產業,拿掉了這些穩賺的營收後,是否就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羽毛?

也罷,基於「死道友不死貧道」的生存法則,如果經營不佳的台灣藝文產業公司因此而退出市場,只要對岸進入台灣市場的公司所雇用的人數超過受影響的失業人口,對一般受雇者而言,就只是換了老闆,一樣照常工作,一樣從事台灣的藝文活動,似乎影響不大。真正受到衝擊的是那些長期掌握資源、吃香喝辣的老闆(或所謂的藝文大老們)?果真如此嗎?關於台灣方面的承諾:在自然人部分(大家最關心的大陸勞工來台),跨國企業的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專家可以無限制次數展延申請三年來台……怕了嗎?藝文工作者即使不是機構的負責人、經理人,有哪個不在其領域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在藝文這個高度勞動密集的產業,我們準備好要面對對岸的人力競爭了嗎,我們準備好接受對岸的領導了嗎?

縱使上述的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或伸首一刀慷慨就義),走出藝文的小小圈子,我們的社會能夠承受中國插手台灣藝文產業的影響嗎?眾所皆知,兩廳院超過1/4世紀的運作下,長期壟斷製造(以民間所不能比擬的預算、人員、空間使用、檔期安排、票價結構等,進行自製節目、合辦節目)、通路(兩廳院售票系統)、媒體(PAR雜誌、兩廳院售票月刊、兩廳院會員系統)等資源,與民間單位形成不平等的競爭;兩廳院的資源取自於全民,即使這樣的產業競爭不利於民間機構,只要可以推出物美價廉的演出,其他單位也只能眼巴巴視為必要之惡;然而,如果中國大舉投資台灣的藝文場館,並且從上游到下游一條鞭整合,喪失了藝文產業的公共性與多樣性,這會演變出什麼樣的災難?

稍有接觸的人都可以輕易體會對岸來台展演活動的背後,帶有多少的「統戰」目的。不僅是對岸的文化企圖大舉入侵,台灣本地的藝文機構,早在這些年間,又有多少人早已自動歸順降服?表坊的《寶島一村》事件殷鑑不遠(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1/today-p7.htm),2014年即將到來的六四天安門25週年,是否有任何檯面上的民間單位會推出相關的紀念展覽、活動,且令我們拭目以待!

撇開敏感的政治意涵,純粹的古典音樂總無礙吧!近年來,保利劇院、上海東藝、北京國家大劇院等中國大型表演機構,大力扶持本地的藝文團體/個人,例如邀請國際級管弦樂團與指揮家到訪演出,但是搭配的是中國本地的獨奏家,為年輕的中國音樂家創造舞台;台灣呢?我們的文化部連音樂人才培育庫的計畫都不再進行,試問怎麼面對市場規模與資本規模遠大於台灣的對岸?面臨吹熄燈號的松壽路新舞台,或者任何經營不善的公、私立劇院場館,如果被中資搶下(或入股),會不會最終成為保利劇院或中演集團的一員,成為中國表演團體/個人登陸台灣的灘頭堡,左右了觀眾挑選節目的選擇空間,傷害了我們一直引以為傲的創作自由與言論自由?

依目前的協議,規定演出場所開放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嗯,政府官員似乎覺得不具控制力(50%以下就不具控制力的荒謬就讓經濟學家去分析吧)就可以回答了大家的疑慮。看看漢聲電台記者高瑞麟怎麼寫的:主管文化政策的中央部會邀請數得上名的台灣本土藝文團體說服他們西進大陸投資,席間台灣知名現代舞劇團的一把手提問:「中國財團可以買下已經是『行政法人』的兩廳院嗎?」政府官員回答說:「依照協議,是可以的。」……雖然,官員強調,中資不能持股超過50%,但,另一藝文大老問起:「如果新加坡淡馬錫也投資20%,再和中資達成協議,是否就能左右未來兩廳院的表演節目排程?」官員急忙強調:「那麼,我們一定會想辦法避免兩廳院被收購。」

雖然,收購兩廳院的問題隨後被董事長朱宗慶在網誌上反駁(http://blog.udn.com/jublog/8037360),沒回答到的問題是,那收購新舞台呢?策略聯盟衛武營呢?入股經紀公司呢?如果傷害了台灣本土的藝文發展,主管單位又有何對策?

就套用馬政權的觀點,認為台灣市場太小必須走出去好了,開放台灣市場的傷害與前進大陸的商機是一體兩面,我們應該更有「國際觀」的放眼對岸……果真如此嗎?扣掉外交部與文化部駐外機構出錢在國外舉辦的活動外,一年當中台灣本土的表演藝術團體/個人(除了流行音樂之外)有多少真正接受過國際藝術節、經紀公司、劇院的邀請,輸出至世界的表演舞台?台灣弦樂團前往德國演出的旅費問題還沒解決(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30/today-art1.htm?Slots=TPhoto);戲劇表演藉語言相同之便,近年大舉前進中國,看似一片台灣熱的風潮下,其實只有紅了少數特定明星團體/個人,《如夢之夢》的香港版、北京版、上海版、深圳版用了多少的台灣幕前幕後工作人員,大家可以去查查;最後是否就像當年大舉前進對岸的中小企業,肥了穿梭兩岸的老闆,但犧牲了留在台灣的員工?難道我們的政府不思如何改善自我的環境,只想把人民往外送,就叫作自由開放?但是對岸對於演出環境的管制、行規背後不能明說的潛規則、國營企業背景操控的場館等,都不是外地人所能夠掌握;君不見日本、美國、澳洲等各大經紀公司在中國相繼鍛羽而歸的前車之鑑,規模更小的台灣團體與個人,真有辦法可以在對岸落地深耕?少了原生土地與文化的滋養,到對岸的目的又是什麼?

法國面對美國文化的入侵所高舉的「文化例外/文化多樣性」主張,早在文建會時代就被提出(http://www.moc.gov.tw/aboutcca/INK/2009/no4/images/book-08.pdf);而現在升格的文化部,反而在龐大且種類繁多的各式業務下,顯得精神錯亂而目無章法,缺乏中心理念的問題在陳妍希唱片補助案上顯露無疑,而即將到來的服貿協定呢?在部份出版、電影業界大老的強烈反彈下,文化部沒有具體回應,至於表演藝術呢,從不看表演藝術的龍應台似乎不太緊張,但是很多人都已經憂心忡忡。所以,這些質疑的聲浪都是馬英九口中的「造謠」與「不理性」嗎?......W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