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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社群)

關於電信業,第二類電信開放範圍的產值小、特殊業務仍須經主管機關NCC許可,相對於中國讓利部分似乎有利,得以降低市場進入門檻、取得兩岸業務的規模經濟。但因資訊有一經洩漏損害已經造成的不可逆性,現行個資法架構與救濟似嫌不全;主管機關NCC迄今無法提出完整的產業對照表及清楚定義受影響的公司(參見網站:你被服貿了嗎?);而中國讓利只是公司與人員的經營與執業資格,最終決定權還是在牢牢握在官方手上。問題點會發生在中資透過二類電信業務的外包,滲透進同時經營許多項二類電信業務的台灣公司,或西進的台灣公司因習受中國電信條例的規範,而反過頭來影響了台灣母業的發展。

上述疑慮同樣發生在資訊業,尤其我國在軟體設計與數位內容方面本即完全開放而無任何規範,相對於中國軟件業與網路內容的高度管制,容易遭趁隙而入被利用操縱,且因資訊業向有「贏者全拿」的特色,同時造成言論表現自由與資訊安全的疑慮。此外關於「入口網站」,NCC及經濟部表示98年6月已開放中資經營,未包含在服貿裡,但公聽會中又表示可能在「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項下資料處理與資料庫,範圍定義模糊不清。我國至今欠缺網路中立性(各種言論表現應有平等呈現於網路的自由,不受限播或任何形式過濾排擠)之立法,言論市場暴露於無防禦狀態,反媒體壟斷之疑慮恐重現於網際網路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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